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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4月10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开发商承诺售出商铺一律包租十年,金先生买了四间商铺。仅过了3年,开发商就不再按约支付租金。金先生告上法庭,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和闻房地产公司应赔偿金先生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007年末,金先生买下中山西路某商务楼里的四间店铺,开发商和闻房地产公司出具“包租承诺书”,承诺为买方寻找租客,约定的租金为买方净得,租期十年,“若租赁期内租赁方发生任何违约情况,由我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注明“本承诺书为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金先生也向和闻房地产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言明“委托期限内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低于约定最低租金的,由受托方补足。如高于最低租金的,归受托人所有”。之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
金先生的四间店铺分在两个楼层,一楼为便利店,二楼为餐厅。 2011年2月起,金先生未能按时收到租金。同年5月,和闻房地产公司致函金先生,称自己受金先生委托出租店铺,但收到的租金低得可怜,为补足租金差额,自己已损失百余万元,因此决定解除委托关系。
明明是包租十年,怎么成了委托关系?同年7月,金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和闻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法院协调,双方同意于当年10月31日解除合同,此前租金和闻公司按约给付;合同解除后,和闻公司与便利店的租赁合同由金先生继续履行,租金差额由和闻公司予以补足。结清上述费用后,金先生撤回了起诉。
今年1月,金先生再次起诉称,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在和闻公司,他因此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和闻公司应赔偿他86.7万余元。法院认为,金先生与和闻公司之间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不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从2011年2月起,和闻公司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和闻公司转租中存在的亏损,是其包租时对市场预估偏差造成的,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双方虽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但和闻公司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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