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长欣 通讯员周祖龙 华瑛瑛)近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一法院获悉,近年该院受理的以放贷银行为原告、贷款人与担保人为被告,所涉借款类型为小额联保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案件数量和涉诉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该类案件也难于调解,以2011年为例,撤诉7件,调解1件,调撤率仅为25%。据介绍,出庭率低、被告人辩称与其他担保小组成员间互不认识等原因导致调解难。
联保借款不还法院判连带赔偿
夏某是一家装饰公司的投资人。2009年,因采购材料缺乏资金,恰时中山某银行推出“小额联保借款”方案,他便准备向该银行寻求贷款。后来他与南区一家五金厂业主李某虎和东区一家酒行业主崔某华组成“联保小组”,各自向银行贷款。
同年9月16日,该银行分别与夏、崔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夏和崔分别向银行借款7万元和10万元,年利率15.3%,期限12个月。然而夏某未能按时还款。银行追讨未果后将上述3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时,崔某华辩称,3名被告之间均不认识,是该银行与中介机构串通要求他们签订联保协议,故联保协议无效。法院认为,崔某华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银行恶意串通他人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上述协议书,对此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担保人作为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承担相应保证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银行应严格审查联保成员资格
据悉,市第一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作为专门审理商事案件的部门,在2010年、2011年、2012年1至3月期间,分别受理所涉借款类型为小额联保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44件、32件、29件,诉讼标的额为170万、196万、116万余元。
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该类案件也难于调解。据该院民二庭法官高尚介绍,原因之一是,案件中80%被告户籍地在中山以外的省、市,法院向其身份证地址送达诉状或法律文书时,常遇到地址不明或被告拒收的情形,这也就导致70%左右的案件一方或三方被告不到庭;原因之二,法院审案过程中,一些被告声称自己往往是为能获得贷款资金,经介绍临时拼凑、组合成的联保小组,因而不愿承担责任。
对此,该院民二庭庭长廖国添提醒,银行方面对于联保贷款,应严格联保成员的资格审查,并促使其了解相互间的经济情况,即使事后发生纠纷,贷款人也没有过多理由推诿。同时借款人也不能只顾寻求资金而罔顾其他,“要明白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是对其他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若其他人不还款,银行有权要求你来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