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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刘某6年前购买了一套期房,交付后入住。去年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发现登记面积少了3.28平方米,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要其多收的房款及利息。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面积误差超出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款及利息,应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而面积误差超出百分之三以外的部分房款及利息,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006年,市民刘某购买一套位于红桥区面积99.53平方米的期房,与开发商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6432元,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然而,开发商未能如期在2007年10月31日前交付,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后,直至2008年6月才交付房屋。刘某以及家人办理了入住手续。2011年9月办理房产权证时,发现产权登记面积为96.25平方米,与被告所称的销售面积相差3.28平方米。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房屋面积差额款及利息共计3万余元,延期入住违约金及利息2万余元。
被告辩称,商品房面积差额同意按合同处理,延期入住违约金及利息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超出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超出百分之三以外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原、被告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99.53平方米,其百分之三为2.99平方米。现该房产权登记面积与销售面积相差为3.28平方米,其相差超过百分之三的面积为0.29平方米。
据此,被告应返还原告房款(2.99平方米乘以6432元)以及自2006年5月至2011年9月的利息;同时双倍给付超出百分之三面积的房款(0.29平方米乘以2乘以6432元)。
关于延期入住违约金及利息,被告以原告2008年6月入住至2011年11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出抗辩,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2万余元及利息6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