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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对私募基金适当监管很必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6日 1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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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一直受到投资界的关注。在日前举行的第六届中国(深圳)私募基金高峰论坛上,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适度发展私募基金有利于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需要建立一个涵盖所有私募品种的监管制度。

  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广阔

  根据私募排排网相关数据,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61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1789只私募证券基金产品,总资金规模达到了1600亿元,而2010年的这一数据仅为1200亿元。

  在业绩表现方面,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月5日,具有12个月以上持续业绩记录的非结构化私募证券信托产品共有702只,2011年全年平均收益率为-17.89%,而同期偏股型公募基金指数的收益率为-25.59%。由此可见,私募基金业绩在2011年的下跌市中再度跑赢公募基金。

  “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王连洲向记者表示,私募基金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高端理财市场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但由于私募基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也存在一定风险。“私募基金需加大透明度,对私募基金进行适当监管很有必要。”王连洲表示。

  新基金法修改需经历复杂过程

  2011年1月,国家发改委曾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同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将股权投资企业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

  “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在逐渐加强,但目前还不能解决私募监管面临的所有问题。”王连洲表示,目前的政策仅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全面覆盖私募基金。另外,政出多门的情况导致监管效力不足,相关部门难以对规模日渐扩大的私募基金进行有效、合理的约束。“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涵盖所有私募品种的监管制度。”

  据王连洲介绍,修改后的基金法有望涵盖所有类别的基金监管制度,而公司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三种基金的组织形式也将在修改后的基金法中得以体现。“业界希望基金法尽快修改完成,从目前的几个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可以看出,修改的内容越来越多地吸纳了业界的意见。”王连洲说。

  当记者问及新基金法何时能出台时,王连洲说,在目前的体系下,想要打造“统一的基金法”,要有极为审慎的态度和高超的立法技巧,基金法的修改是一个各方逐渐达成共识的过程,新基金法出台还需经历相当时日。(朱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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