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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抢90元手机 参加义务劳动检察院可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6日 1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重庆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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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晚报讯 涪陵区7个未成年人合伙抢劫一部价值90元的手机。该区检察院审查后,对其中3人提出五个条件,如果在六个月的考察期内做到了这五项,检察院就不起诉,其中一个条件是每月至少参加一次义务劳动。昨天,附条件不起诉意见书发到这3人手中。

  涪陵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覃科长介绍,2011年10月28日晚10时许,刘某伙同另外6个未成年人共谋抢劫。他们来到李渡镇东堡移民点台球室,将两名16岁的同学拉出台球室,欲实施抢劫。中途,其中一人逃脱。刘某等人将另一名受害者劫持至艾家坝附近一偏僻处,采取持管刀、砖头殴打的方式,抢走现金4元和一部手机。之后,又将受害者劫持到另一地方进行殴打。

  经鉴定,受害者被抢手机价值90元,被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覃科长称,该团伙中的刘某等3人犯罪情节较轻、起次要作用。在第一现场3人未参与殴打。在第二现场,刘某蹬了受害者两三脚,白某用充电器数据线打了受害者背部、用脚踢了一脚,张某踢了几脚。他们有一种从众的心理,不是纯粹出于主观上的恶性,而且都是初次犯罪。社会调查发现,三人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老师、同学、邻居的反映较好。检察院研究决定,对这3人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院开的条件有五条:一是在考察期内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二是每月参加义务劳动不得少于一次。三是每月向所在村委会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次,汇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表现。四是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五是考察期为六个月。

  对于这些条件的考察监督,覃科长称,他们需要相关单位和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比如在敬老院参加义务劳动,需要敬老院开具的证明材料;村委会的思想汇报工作,也需要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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