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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冬今春供暖期至今天正式结束,在供暖末期个别供热企业表现不佳,导致大连一些居民家室温不达标。昨天,记者获悉,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必须按退费标准和程序办理退费。
按照相关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向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50%退费;低于14℃,按全额退费。经供热单位测温,用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经区供热办测温,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7天不达标;一个月内超过3次,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测温时,如出现用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将按《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记者刘蕴哲
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