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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市民杜先生通过熟人介绍看中了金谈固家园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后来经过反复协商,杜先生和房主达成了购买意向。之后,杜先生特地到房管部门对房屋产权进行了验证,没有发现抵押等状况。今年1月份,杜先生把39.5万元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了房主。结清房款后,房主就交出了房钥匙,李先生一家搬了进去。
“这么倒霉的事儿,怎么就让我遇上了。”杜先生说,自己怎么也不会想到正在办过户时会出事儿。据杜先生介绍,当时(3月14日)自己和表妹一起到石房大厦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出门匆忙少带了一张证明,自己便回家去取。结果就在表妹等自己时,从旁边围上来六七个人,其中一名女士一把就把装有各种房产手续的袋子给抢了。这帮人还把表妹拽到了车上,带到了一个茶楼。对方让表妹打电话约杜先生去谈谈房子的问题,惊慌失措的杜先生情急之下,就报了110。接到报案后,110民警迅速行动,控制住了茶楼的那一帮人,最后案件被移交到了辖区派出所。
“房主有纠纷自己被连累”
“没想到后面更复杂。”据杜先生说,3月22日,他被告知案件的相关证据已经移交法院,有人把房主给起诉了,房子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任何手续。
后来杜先生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抢房产证的那名女士和房主在经济上有纠纷,女士怕房主转移财产,就向法院起诉了房主,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对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杜先生一脸无辜地说,他们之间的纠纷,跟自己一点关系也没有。现在最大的希望就是早日办理过户。
律师:杜先生可以提出异议
对于杜先生的遭遇,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翟志龙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同样适用。杜先生已经支付全部房款且已入住,可以第三人名义,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审查房屋所有权,如果异议成立,即可解除查封,办理过户。如果不成立,他还可以提起确权诉讼,申请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解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