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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今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维持20%不变,就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不变,税率减半至10%的效果,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减半。
第二,今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第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五,即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