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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2011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没有恶意欠薪、骗取财政资金等失信行为(如为外资企业,海关管理类别须为B类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设立了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内设研发机构;
2.拥有注册商标,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3.拥有1项或以上的发明专利,积极开发新产品;
4.列入市经信局“323”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纳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的企业;
5.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转型升级培育企业;
6.积极参加港台生产力提升机构提供的辅导服务;
7.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