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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顾荣)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将向“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符合条件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区(县)人社部门统一申报。
据悉,通过此次审核认定的条件是: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申报时,须附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或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详细资料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5%、区(县)财政承担25%。养老补助发放,由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册和待遇标准进行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