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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确定低保提标方案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02: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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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作为今年市政府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低保提标方案已于昨日正式出台。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604元提高到3000元。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我市标准为全省最高,届时全市将有近8万低保家庭因此受益。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我市将对市内四区城市低障、五市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等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0元(250元/人/月)。五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40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0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12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0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20元。

  据介绍,此次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了14.3%和15.2%,城乡低保差距逐渐缩小。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我市标准为全省最高,预计城市低保人数将达到近8万户。

  根据《通知》,我市对各项分类救助标准也同时进行了调整。其中,市内四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7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1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40元。五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3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02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720元。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五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年增补1020元。

  三区五市城市低保标准、三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市标准制定,由区(市政府)发布执行。新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记者 李莉莉)

  作者: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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