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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记者王晓娟报道)今后,全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有望分享收益或股权。
昨日(3月28日),新修订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明确,通过奖励机制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让的积极性。
科技成果转化难,是全疆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一大难题。
昨日,记者从新疆农业大学科管处了解到,除了承担国家及自治区的重大项目外,每年学校科研人员都会完成学校的10至20多项科研成果,但这些成果能实现转化的少之又少。
新疆农业大学科管处副处长巴特尔·巴克分析说,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不强,是成果转化难的主因。
在《条例》“企业技术进步”一章中明确规定,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推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条例》明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将有相应报酬: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转让收入40%的收益;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40%的股权。
听到这个消息,巴特尔·巴克说,一直以来学校科研人员收入主要是工资,这条规定将有助于调动科研人员参与研发并进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