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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召开的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审议《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中明确,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3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并不予通过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条例(草案)》提出,为使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工资方面的诉求以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工资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协商内容可以围绕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方面开展协商。
《条例(草案)》要求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不得兼任。如果企业因为非法定理由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部门将责令补发或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作为工会有义务维护职工的权益,如果企业工会违反《条例(草案)》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企业拒绝协商、不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将被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荣誉权、记入信用档案、执法年检等方面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