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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13: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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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日在市质监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4月1日起,天津市将正式实施《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对于接到严重隐患报告后的应急处理,质监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必要时可以做出停止使用的指令,或者做出进一步进行技术鉴定的决定。

  -首次明确处罚内容

  对于电梯制造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最高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单位,未按《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或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未配备电梯司机,未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1000元罚款;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发现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告知使用单位和所在地区质监部门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监部门报告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监部门报告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缺乏维保可投诉

  《办法》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维护保养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对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据介绍,维保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保存在物业,一份保存在维保单位。若维保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日期对电梯进行维保,业主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如各区县的物业办投诉、举报。

  - “双无”电梯也有说法

  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用电梯必须有维保单位,对于无管理部门,也无维保单位的电梯,质监部门将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禁止该电梯使用,并协调当地政府成立业主委员会等机构、组织,委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安全运行进行管理。

  -首批“电梯卫士”将上岗

  4月份,本市将启动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电梯卫士”)试点,首批给3000部电梯安装“电梯卫士”,实时远程监控电梯日常运行状态,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并在全市推广。(记者苏晓梅)

责任编辑:冯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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