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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修改稿)》昨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改稿新增条款不仅规定将设立军转民专项资金,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同时进一步规范了人才培养引进机制。
新增条款指出了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重点围绕资源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等展开展开。规定了省、市政府应设立军转民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军工单位兴办军民结合型创新型企业、民办单位可参与军品配套科研生产,促进军民融合科技产业发展;以高等学校为依托建立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应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建设,解决大中型企业技术难题,鼓励工研院将研发的团队、资产和成果整体孵化为科技企业,并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设备费用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
修改稿特别增加了创新认定条款,规定省政府应设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并定期公布;本省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应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为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规定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应不低于年度销售收入增幅的2%,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应不低于年度销售收入的3%-6%,研发经费可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为推进农业科技发展,修改稿专门增加了“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章节,分别对农业科技目标、农业创新体系、农业科技园区、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作了规定。
科技竞争实际是人才竞争,为加强科技人才工作,修改稿新增多项条款,分别对人才培养引进、选派人才、评价考核、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作了规定。例如,规定省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紧缺性人才培养引进;县以上政府对引进的人才,可给予安家费补贴、优先安排科研启动费等。鼓励高校、科技研究机构选派科技人员到基层、小微企业挂职,挂职期间,其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持不变,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