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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教育部等三部委年初推出八条措施。 3月27日,我省出台实施方案,12条措施综合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
方案从加强招生组织领导、明确学区并及时调整学区招生范围等12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自2012年始,各市、县(区)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分学区,禁止扩大择校范围;各学校招生结束后要把招生结果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户籍等信息在网络媒体和学校公示栏及时公告,择校生信息单列;学校一律不得突破省规定的班额录取新生;平等对待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每个县(市、区)可确定1所至2所学校,在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校中校”或以公办学校的无形资产参与民办学校办学;对确认有与招生、择校挂钩的教育捐赠,一律责令清退,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学校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从严控制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禁止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超出当地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和超班额招生;继续实行将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至辖区内初中的办法,引导初中生源合理分布,从2012年初一年级起,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到校生志愿;实行择校和捐赠备案制,各设区的市教育局每学期要将本辖区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人数、接受的教育捐赠情况和各地转学人数,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备案审核。
方案指出,要将与择校相联系的乱收费作为治理重点,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跨学区招生、组织招生考试、招收特长生、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等乱收费行为。加强管理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择校乱收费实行“零容忍”。(夏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