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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不应以工资形式发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9日 23: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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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报讯【记者安元通讯员孙佼佼马燕】“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建立公积金账户,说已打到工资里发给我了,这样符合规定吗?”市民李先生通过公积金政策咨询热线询问其公司“变相发放公积金”的做法是否合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该公司这样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按照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应为职工建立专门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因此,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个人,不能视为单位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此外,近期也有不少新入职员工通过咨询热线和网站询问,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是否应该缴纳公积金以及具体缴纳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单位应该为试用期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分别乘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方式:

  咨询热线:96266

  官方网站:www.zfgjj.cn或www.house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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