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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与该条例草案初次审议时相比,草案二次审议稿重点围绕农村扶贫的对象和范围、扶贫措施、扶贫规划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推敲和全面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全省开展的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是加强“三农”和强基固本之策,应当将省委这一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决策精神,在法规中加以体现,从而使有关的政策措施能够从法律层面得以确认。考虑到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压力和任务的艰巨性,为了促进和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尽快脱贫致富,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也认为有必要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充分体现和反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工作的新部署,从而达到通过立法来推动工作的目的。因此,该条例草案的二次审议稿特别增加了一条,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制定落实扶贫对口帮扶计划,通过采取项目扶持、人才培养、信息技术服务等措施,帮助贫困村、贫困户提高增收致富能力。”
该条例草案的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之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贫补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