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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政府以会议纪要调整容积率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22: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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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26日讯 记者周芬棉住建部近日出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更改,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办法明确,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无效。

  办法规定了可调整容积率的条件:在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以及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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