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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这是国家继“十五”末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又新增加了一项前置要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下发后,市发改委高度重视,在充分消化理解6号令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编制并下发了《本溪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6号令进行了细化和分解,及时启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全市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依托辽宁省和沈阳市国际咨询中心以及省属、市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技术人员,建立了节能评估专家库,建立起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体系。目前,市发改委已经对7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了节能评估审查,其中提请省发改委审查1项,出具节能审查意见3项,进行节能登记备案3项。我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已经全部展开。
来源:本溪市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