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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搭乘邻居开的车去机场,路上却遇到交通事故,邻居负有事故的同等责任。近日,红桥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司机朋友,虽然让人搭车是件助人为乐的好事,但在驾车过程中一定要多加小心,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否则不会因为好心搭载而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搭乘邻居车辆,殒命交通事故
“60后”男子孙某带着家人一起由山东来津务工,租住在西青区某村,儿子在附近的工厂务工,“85后”的女儿在南方上大学。为了供女儿上大学,孙某打算出国劳务挣钱。事发当天,正是他前往北京坐飞机准备出国的日子。开车送他的是他租住房的邻居律某。
2010年8月31日凌晨1时53分,邻居律某开车搭载孙某从西青区出发。经过红桥区南运河南路时,律某驾车在南侧第二条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北门外大街交口时,遇罗某酒后驾车沿北门外大街东侧第二条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律某所驾车辆的右前部与罗某所驾车辆的左后侧相撞,使得律某的车向右侧侧翻,孙某在侧翻过程中当场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律某、罗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孙某的妻子儿女来说,这次事故无异于灭顶之灾,夺走了全家人的顶梁柱,他们把律某和罗某以及两辆事故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在内的30多万元。
本是义务帮忙,希望减轻责任
在法庭上,律某表示:“我与死者孙某是朋友关系,当天我搭载孙某送他去机场,属于义务帮忙。出了交通事故,我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请求适当减轻我的赔偿责任。”
罗某也有意见,他说:“我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出事故时我是被撞的,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而且出事故时孙某没系安全带,他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他还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孙某的家人返还其垫付的抢救费用75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赔偿是一定的,具体到赔多少、由谁赔,法院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死亡赔偿金一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计算之后为21万余元。孙某死得突然,给家人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配偶及子女无心理准备,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法院酌情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加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法院最终共计支持29万余元的赔偿额。
好心搭载减责,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两辆事故车都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事故发生时孙某仍在车内,属于车上人员,因此律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罗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1万元。被告律某和罗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各自赔偿原告其余18万余元损失的50%,各计9万余元。至于律某提出的“好心搭载减轻责任”的答辩理由,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记者高立红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