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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在保监会网站与网友进行车险理赔访谈时指出,目前保险销售过程中惯用的“全险”概念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记者调查本市保险市场得知,仍有部分销售代理人员用“全险等于全赔”概念误导消费者,而购买者多为新车车主,一旦出险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线访谈时指出,保险业监管部门曾接到过大量关于“全险”误导的咨询和投诉,车主反映购买了“全险”应该“全赔”,结果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不赔。其背后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投保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理解的“全险”和保险公司规定的“全险”不是一回事儿。
昨天下午,记者调查了长江道多家汽车销售公司,发现不少公司仍在代理销售“全险”,一位车辆销售人员介绍:“新车投保应该齐全一些,这样出事后赔得多,大多数新车都买了全险。”当记者进一步询问“全险”到底是什么险种时,销售人员介绍,“全险”是几种车险合在一起的统称,一般包含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车身划痕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各保险公司“全险”包括的具体险种也不一样,多的有9种,少的只有5种。
本报消费维权热线也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全险”,其中绝大部分消费者是第一次购车,首次接触车辆保险,在销售人员的引导下购买了“全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指出,与机动车有关的险种有42种,没有险种叫“全险”。从字面上看,全部购买了42种车险才能叫“全险”。即使全部购买了42种车险,保险公司仍有许多除外责任,也不可能“包赔一切”。消费者通过购买“全险”期望保险公司“全赔”是不切实际的。
市保险协会相关专家指出,购买“全险”就应该“全赔”这种思维方式,一方面源于消费者对车险的理解过于浅显,但更多的是受销售代理人员的误导。建议各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监管,避免用错误概念营销。 (记者李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