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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资可入能源交通业 不得超基准利率4倍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5日 21: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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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出台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要求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定出了民间融资交易的三条“底线”。为打击民间融资中的违法行为,“意见”要求,对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日前,我省出台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降低了民间投资的准入门槛,同时对民间资本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和风险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由于“意见”有利于民间融资的发展,被我省业内人士认为是近些年来山东民间资本市场的重大“利好”消息。

  民资可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参与省内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我省要求,民间融资要立足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和居民融资需求,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在“意见”中,最引起关注的规定之一,是我省明确了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要求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集聚民间资本,参与省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流入实体经济。

  除引导进入实体经济,“意见”还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

  我省划定民间融资三条“底线”民间融资利率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对于民间融资和民间投资,监管的作用至关重要。对此我省要求,着力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并定出了民间融资交易的三条“底线”。

  其中包括,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

  为规范交易,我省提倡和鼓励在民间融资交易中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资金往来主要从银行转账,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降低违约风险。

  为打击民间融资中的违法行为,“意见”要求,对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对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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