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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仔(霞山)
3月21日《湛江晚报》刊登了一则新闻“交警:破例免罚三闯红灯救人司机”。笔者读后不禁愕然,救人善举可赞,但破例免罚一开,让人感到把法规当成儿戏,此举实为不妥。
本来,的士司机为了赶时间救人,冒着闯红灯被罚的“风险”开车直奔医院的义举是值得肯定的,我们应该弘扬这种“雷锋”精神。但该司机在行善举的同时也确实违反了交通道路安全法,依法依理当罚。但是,有关部门却“灵活”掌握,给为救人而闯红灯的司机破例免予处罚,这就有点法外开恩的意味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只有救护车、消防车、警务车等,在执行公务时才可以“闯红灯”,其他人员车辆则要严格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道路安全管理规则。很明显,给一般司机闯红灯免责免罚,是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是情大于法的表现。如果凡是碰上类似救人闯红灯的举动就可以法外开恩搞“破例”,那么就会给人们错觉,以后谁都可以以做好事为名去放心闯红灯,交通法规就失去权威性,执法就变成随意性。如此这般,那还要“红绿灯”干什么?谁还怕“红灯”,而“红绿灯”岂不成了“摆设”?谁都可以找到理由违法而逃避处罚。笔者认为,我们行善的同时也要守法,奖不能扺罚,奖罚要分明,这样才能“两全其美”。
正确的做法应该这样,我们对于为救人而闯红灯的司机应是奖罚分明、法理情并重。对于司机救人的义举,我们要表扬,要奖励;对于司机闯红灯违犯交通安全规则则要按章处罚。也就是说,对司机要先罚后奖,在违章行为上要罚,在救人善举上要奖,这样,才能服众,才能在弘扬以人为善、以人为本的精神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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