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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租房配租不限户籍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5日 1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建设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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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纪洪报道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不管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均可申请配租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房租。

  《办法》明确,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人员,或者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人员均可申请配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每户人家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参考标准为: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集体宿舍或者小套型;子女未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小套或者中套型;子女年满10周岁的家庭,配租中套或者大套型;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中套或者大套型。申请家庭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等家庭成员的,优先配租。

  江西省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租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符合廉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租住公租房,可享受相应额度的廉租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交纳公租房租金。

  王纪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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