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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自我保护之必要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5日 1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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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近日一名乘客上车后出示了残疾证,但司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结果引发了争执,导致司机被该乘客持刀捅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倘若这个“情节”经司法部门调查确认是事实的。那么“争执”两字则可以引出另一个话题:公交司机自我保护也是必要的。

  我一直地认为,在有需要国家机器存在的社会里,违法犯罪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国家机器存在职能之一就是制定法律,并用法律治理社会(包括惩治违法犯罪者)。正是从这个意义说,对于像公交司机被人拳打脚踢、捅伤刺伤等事件,我们一方面要依法追究和惩罚违法犯罪分子,依靠法律的武器保障司机(公民)的人生安全,另一方面也需要提高公交司机的自我保护意识。

  现在一经发生这样的公交司机被侵害事件,舆论多是谴责实施侵害的人,也有呼吁公交公司甚至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公交司机的人生安全保护。这都是对的。但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看,从公交司机自身而论,在一个车厢里,在单兵作业的工作岗位上,在履行职责时就必须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并在实际行为中予以体现。

  “不就是为了两元钱吗?”这是个“中性句”。有人以此来叹息个别为贪图两元钱小利而行凶作恶的人,也有人以此来感慨为了“维护两元钱”而付出了生命遭受危害(危险)的司机。难道我们能简单地一味地批评“感慨者”之软弱,甚至以为错误?

  赞扬公交司机的人可以坚持认为,虽然是两元钱少,但也不能放任这种揩公家油的行为。这话听起来很美。但能主张用生命去“换两元线”吗?

  公交车上的出现“恶意逃票”,是不应当由公交司机来承担责任。公交车实行无人售票,肯定给公交公司降低了劳动力成本,提高了经营赢利,但也给有人逃票有了空子,这是无人售票必须付出的成本。公交公司让本公司员工享受免费乘车的待遇,发什么这个证那个证,给公司员工(包括退休员工)提高福利,收到了公司凝聚力形象的效益,但同时也必然出现这个证那个证的造假。这是“代价”,是与当今我们的法治能力、管理水平,社会道德状态相符合的。我们不可能立即消除“逃票”现象,我们也不能指望通过“从重从快”的处罚来根除这种劣行。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公交司机的自我保护之必要就显而易见了。

  公交司机自我保护之必要,并不是主张对“逃票”,或者不文明行为(如车上吸烟行为)的睁一眼闭一只眼,或者听之任之。这种自我保护实质上是一种工作策略,就是对于那些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主要是公民生命安全的行为人,我们的公交司机应当在保护自己生命的前提下去制止之,避免“用生命”换“两元钱”现象的发生。

  公交司机自我保护之必要,也是提高社会管理能力之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社会管理研讨班上强调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中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同时也是“风险高发期”“社会矛盾凸显期”。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着种种不和谐因素,包括阶层关系的不和谐,为改革发展承担代价得不到对等补偿所造成的不和谐,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所造成的不和谐等。“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就必须加强社会管理,其中就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一丁点”小事而激化的矛盾出现。公交公司应当明白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自我保护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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