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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炼麻黄碱按制毒追责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5日 0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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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厦门3月22日电 记者吴亚东福建省禁毒委员会副主任、省公安厅副厅长李清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的禁毒工作情况调研(厦门)座谈会上建议,降低对非法买卖、走私含麻黄碱药品犯罪的追责起刑点,将非法提炼麻黄碱列入制毒犯罪未遂范畴。

  据李清介绍,2009年以来,福建全省共破获各类毒品犯罪案件8779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0372名,缴获各类毒品共计4813千克,实现破案数连续三年增长幅度在8%以上。

  李清指出,现有法律法规尚未将含麻黄碱药品纳入制毒物品范畴,犯罪嫌疑人往往对含麻黄碱药品的实际用途存在主观明知刻意回避或避重就轻的情况,以“不知道含麻黄碱药品所用何处”或“不知道含麻黄碱药品用于制毒”为由进行推脱,公安机关难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只能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办理,严重削弱了打击效果。

  为此,李清建议,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非法买卖、走私含麻黄碱药品和非法提炼麻黄碱犯罪予以明确定性,即降低对非法买卖、走私含麻黄碱药品犯罪的追责起刑点,将非法提炼麻黄碱列入制毒犯罪未遂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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