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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各行业的格式合同事实上是“一头翘”,即格式合同暗含了诸多有利于经营者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据报道,今年消费维权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3月19日,市消委会重申:免除商家责任的格式合同无效!
从目前看,消费者接触到的大部分合同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说,这些合同的文本是早就拟定的,消费者如果想接受某种服务,首先就要签署这类合同。如果出现违约,判定违约责任,也依据这一合同。
这些合同大多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而在制定的过程中,由于消费者组织参与程度有限,因此,国内各行业的格式合同事实上是“一头翘”,即格式合同暗含了诸多有利于经营者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在某些行业的格式合同中,消费者违约赔付责任总是大于经营者违约赔付责任,而在个别条款中,经营者零责任的现象也不是没有。
如何应对此类格式合同对消费者的伤害?在欧美,消费者组织或消费者个人都可以起诉格式合同违法,如果法官认定格式合同无效,那么,消费者违反合同也不构成违约。我国也有一些城市的消委会发布了某一格式合同个别条款无效的认定,但是,由于消委会不具备执法权,因此,这样的认定除了提升公众认知的效果外,还无法构成改变格式合同的事实。东莞应尝试引进公共部门认定格式合同无效的机制,法官在审理违约合同案件时,也可以尝试先行判定格式合同无效,消费者违约责任不成立的做法。
另外,格式合同应定期修改,而不能几年不变。而在格式合同修改过程中,消费者组织特别是非官方背景的消费者组织的有力介入,更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格式合同作为判定违约责任的前置条件,任凭某些行业协会支配,那只能折射和代言经营者的权益,重视消费者组织的功能是平衡格式合同所涉各方利益的关键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