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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雇主不履行法院判决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2日 23: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兵团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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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通讯员张伟森 李刚报道)雇员在劳动中发生车祸死亡,法院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其财产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谁知,判决生效后,雇主分文未付,还将查封的财产变卖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近日,农八师莫索湾垦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5月1日,刘某被陈某雇佣后驾驶农用小四轮车,由于该小四轮车未安装防护罩,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刘某当场死亡。2009年5月19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6033.32元。同年5月19日,原告还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陈某在一五〇团承包的92亩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扣押陈某所有的天山马鹿25头。法院判决生效一年来,刘某家属分文未得,2010年6月2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谁料,陈某于2009年11月擅自将土地经营使用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曹某,同时,将马鹿及鹿场以11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许某、郝某、顾某等三人后潜逃至广西藏匿起来。被执行人陈某明知自己的马鹿及鹿场等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却仍以低价转让他人,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在公安机关将陈某拘捕归案后,其主动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并全部履行完毕。

  此案很快被移交到莫索湾垦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擅自出卖、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会造成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结果,仍然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出卖、转移,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出卖、转移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蒋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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