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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民办学校荔湾区邀你提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2日 07: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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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湾区现有民办教育机构100多家,昨日,记者获悉,为规范这些机构的运作,该区拟定了《荔湾区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初步规定,除区政府或区教育部门委派外,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学校董事。民办学校设立分校,变更校名、地点、增设专业等,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时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校车也须有标牌,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公务员不得兼任民办学校董事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荔湾区民办学校是指由荔湾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民办学校应当按要求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除区政府或区教育部门委派外,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学校董事。

  设立分校、变更校名需上报

  征求意见稿要求,民办学校设立分校,变更校名、地点、培训层次、校长、法人或董事会成员和增设专业等情况,应当严格按程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此外,民办学校不得聘用不具备相关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专职教学工作;应当依法签定聘任、劳动合同,落实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

  在市民关心的校车问题上,征求意见稿要求,民办学校校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有标牌,不得超载超速行驶,司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合作民办学校审查不合格须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与荔湾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的民办学校,合作期限到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相关职能科室,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联合对协议即将到期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审查,并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

  审查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等级的,可转入下一期合作办学。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启动公开招租模式,原办学者可以参与。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启动公开招租模式,原办学者不得参与。

  □提醒

  公众可以在3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发至:lwjyjyouchengke@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多宝路58号荔湾区教育局民办与幼儿成人教育科(邮政编码:510150),并在信封上注明“荔湾区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传真:020―81701974。

  市民提交意见应署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沟通与反馈。

  南方日报记者 姚艺曲

  实习生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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