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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停车场每泊位最高补助2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2日 04: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安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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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我市将通过用地划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四种方式,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给予优惠。

  用地优惠

  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出让方式供地。

  城市建设规费减免

  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资金补助

  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按照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密度及机动车出行量,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

  二环内及二环、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为I类区域;二环、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为II类区域;三环外为III类区域。

  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每泊位按I、II、III类区域分别给予的补助标准是:

  多层停车楼为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为7000元、5000元、3000元;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为4000元、3000元、2000元;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每泊位20000元的补助。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入经营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按照I、II、III类区域,每泊位分别享受2000元、1500元、1000元补助。

  将分步兑现优惠

  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原则上在报建、竣工开业、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报建时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按程序兑现城市配套费的优惠;竣工开业时兑现经营环境优化措施;补助资金在工程开建后分三次兑现,开工当年兑现补助资金的20%,建成营业后两年内每年兑现40%,平面式停车场建成两年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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