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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要警惕“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2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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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据3月18日《人民日报》)

  又一个责任追究“终身制”的制度出台了,我们毫不怀疑深圳市出台这样一个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为在我国当前这个特殊的时期,人们的各种观念都被“极速”发展的社会牵着“飞奔”:群众要迅速“奔小康”;领导要尽快“出政绩”;学生要速成“考高分”;企业要短期“见效益”。人们做事和考虑问题都普遍存在着一种“短视”和“浮躁”的心态,追求日新月异的“速度”,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于是在这种全民“大干快上”的氛围下,许多貌似光鲜却“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各种“速成品”就都应运而生了,这给这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种种隐患。让我们真正静下心来思考这一切的时候感觉“心里颇不踏实”。

  其实说来,个别人的短视对社会的影响还不算太大,如果我们的政府或者官员也同样短视只追求眼前利益,不考虑长远计划。那一旦日后这些官员个人“临时拍脑门”的“决策”暴漏出问题来的时候,那政府丢失的就不仅仅是诚信了,而是难以用“经济”去弥补的损失。深圳出台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再一次给为官当政的各级领导敲了一记警钟,公务行为是要负责的,说的话、表的态、提出的目标、写下的保证都是要落实的,倡导社会诚信,先要从自我做起,为官一任,弄了个烂摊子或者搞了许多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任期到了拍屁股走人就算完事,这样肯定不行,“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也要成为一道刻在为官当政者心里的“魔咒”,让其时时挂在心头,为避免日后麻烦,当前必须谨慎行事,不能怠慢,不敢怠慢。

  无独有偶,我们前些日子在报纸和网络上看到的山东“保障房质量责任终身制”以及河南“法院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等制度的实施都是一些有益的探索。因为只有政府诚信了,群众的诚信才有基础可言。但是,笔者对这些制度的“执行”也隐隐有些担忧――因为我们并不缺制度,随便到一个机关、企业、厂矿、单位,各种各样、林林总总的制度多的不胜枚举,但真正能一丝不苟落到实处的却并非多数。我们知道,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执行,不是为了摆设给人看。制度没有落到实处就是一纸空文。同样,公务责任追究也是一项制度,它的可操作性直接关系他的生命力,只有笼统的制定、没有细则的办法。或者有了细则的办法,却没有得到刚性的执行,到头来还是等于一纸空文。

  众所周知,公务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本身就是一个公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督者,让这些“运动员”又兼任“裁判员”其能够得到的监督效果就很值得去“怀疑”。所以笔者觉得,如果真想要把这项工作做好就要从多方着手进行努力,多个环节进行落实。比如建立公务行为“犯错”的预防机制,防患于未然;比如完善相关细则和配套制度,让其更便于操作;比如推行职权分离机制,建立起国家层面的独立的考核和监督机构等等。这些先期工作都做好了,后期的问责和追责才会有可操作性,执行起来才不会困难重重。

  【本文选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七一社区” ,点击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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