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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霸王合同”推责 律师称多为无效条款(组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9日 11: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红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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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原贴:

  315遭遇霸王合同 这样的幼儿入园协议我要签吗(图)

  红网专题:

  幼儿园潜规则:谁被“潜”了?

  红网长沙3月17日讯(记者 曾小颖)不负责、不退款、啥事都是幼儿园说了算!3月15日,就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天,网友“弃金重生”郁闷地在红网论坛上晒出一份幼儿园要求家长签署的入园协议。她认为自己遭遇了一份不得不签的“霸王条款”。

  在这份据称是为了“创出湖南乃至全国名牌”的入园协议中,该幼儿园作了如下规定:协议第六条,家长须为孩子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如果发生意外,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协议第八条,要求家长遵守幼儿园制定的规章制度;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孩子请假“不做任何退费”,只有在请假满一个月的情况下,才将相应的伙食费延续至以后的费用中;协议第十三条,“甲方(幼儿园)未变更此协议之前一直生效”。

  “弃金重生”觉得按照这样的条款,幼儿园出事不负责、请假不退款、连协议生不生效都是幼儿园说了算,是一份十足的“霸王条款”。

  红网记者就此入园协议咨询了红网联动律师、湖南省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李炎(点击观看李炎影视作品《东北往事之黑道风云20年》)辉律师。李炎辉律师表示,这份协议确有“霸王条款”的嫌疑,但请放心这些条款多为无效条款。就算家长签署了这份协议,在日后的实际执行中也还是按照法律办事。

  李炎辉律师详细解释道:对于第六条“家长须为孩子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如果发生意外,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此约定并不能免除学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应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第八条“要求家长遵守幼儿园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能要求家长认可本协议签订以前已经存在的、合法的、家长已经知晓的规章制度。

  对于第十三条“甲方(幼儿园)未变更此协议之前一直生效”应为无效条款,法律不支持一方可以擅自变更协议。非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该变更无效。

  而根据2010年8月出台的《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二条规定,“连续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按月计退保育教育费,不满一个月的不退费。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按周计退伙食费,不满一周的不退费。”显然,这份入园协议中的“不做任何退费”条款与湖南现行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不符。

  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局民办幼教科舒主任向记者表示,只要在湖南省内运营的幼儿园,不论民办公办,都应遵守《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其后记者联系发帖网友“弃金重生”,向其转达了相关情况。这位自称是第一次挑幼儿园的“弃金重生”称,她正打算为孩子换一家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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