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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检察院首例“禁止令”被法院采纳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8日 23: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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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马某和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被告朱某、马某、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滨海新区院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的首例案件。

  案件发生于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晚,被告人朱某、马某和刘某三人与朋友周某、张某酒后在开发区某夜总会饮酒、娱乐。次日凌晨,被告人朱某、马某和刘某三人醉酒后肆意滋事,将房间内的液晶电视机、电脑显示器、无线麦克风、茶几、酒杯等物品任意损毁。期间,被告人朱某还肆意掌掴服务人员耳光。案件审理期间,朱某、马某和刘某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遂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为防止被告人再次危害社会,确保执行效果,建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及两高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禁止三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该建议被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通讯员张宁崔笑飞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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