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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新)“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饮酒。”这是灞桥法院刑庭日前在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中,对缓刑犯开出的首张 “禁止令”。
2011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何强(化名)醉酒驾驶灰色小轿车沿华清东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强的血醇浓度为215.29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强的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之危险驾驶罪,遂判决对被告人何强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向其开出“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何强饮酒。
据灞桥法院法官介绍,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正的《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学界称之为“禁止令”。这起案件,是灞桥法院对缓刑犯首次开出“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