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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因车辆占道纠纷 老汉二次索赔一审被驳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8日 23: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渤海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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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两年前,一位六旬老人与80后女司机因路口占道问题发生争执,进而与女司机的丈夫发生撕扯,当晚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去年,老人又以“伤情加重”为由起诉索赔。日前,经红桥区法院审理,由于原告不能证明伤情以及费用系被告造成,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2010年春,60多岁的市民王某骑自行车在红旗路上行驶,遇一辆正在路口拐弯的小轿车。王某因占道问题与女司机发生口角。当晚,王某与李某在附近公安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费600元,双方保证此后不追究对方责任。然而,2011年,王某又将李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庭审中,王某诉称,当时被告车辆拐弯时因嫌原告挡路而急刹车,同车女青年出言不逊。原告与之理论,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当天到派出所调解。原告见被告认错,且自感伤情不重,就答应了其赔偿600元的请求。不料原告回家后感觉伤情加重,次日到医院检查并派人通知派出所,后诊断出多处骨折、胸腔积液,心脏也出了问题。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伤情与被告无关。原告谩骂被告妻子,拉开车门将被告从车上拽下,被告才与原告撕扯,用拳头打了原告胳膊几下。被告妻子上前劝阻,原告就势躺在地上抱住被告妻子小腿不放,被告无奈报警。民事纠纷由派出所调解,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原告未经公安机关验伤,事发后自行去医院检查。原告当晚自行骑车到派出所,所述多处骨折与事实不符。被告是在接到诉状后,才知道原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法院查明,事发次日原告到医院检查,影像报告未发现明显骨折。数日后,原告再次检查发现骨折等伤情并住院治疗,后经鉴定符合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已经公安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调解协议已生效。原告不能证明骨折伤情、住院治疗等费用是被告行为造成的,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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