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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商整治"霸王条款" 最终解释权不归商家所有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7日 05: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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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优惠卡节假日时段不可使用……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时常遇到类似这些“霸王条款”,权益受到侵害,却又无可奈何。日前,自治区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等违法违规现象,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企业将受严厉打击。

  【案例】

  稍不注意就“被”限期消费

  “办理美发会员卡时,商家没有告知我会员卡要限期消费,后来才得知卡内金额要半年消费完。这也太不合理了吧!”日前,南宁市民文女士反映说,她在办理会员卡时没看清卡背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因此陷入被动。经记者与美发店沟通,文女士才得以“不限期消费”。

  “最终解释权”这样的字眼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而且类似的花样和版本层出不穷。消费者对这些明摆着“欺负人”的条款,却又无可奈何。

  【现象】

  商家以自身优势“凌驾”法律法规

  不少消费者反映,一些商家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将经营者单方意志强加于消费者,被消费者称为“文字陷阱”。自治区消委会投诉部主任谭国校介绍说,商家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大多内容冗长,且设置一系列专业性较强的条款,大多数消费者很难看懂。

  常见的“霸王条款”有:一是保留最终解释权,如一些经营单位发放的各类消费卡,卡上普遍有“本店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字样;二是推卸经营者自身责任,如声称“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三是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如有一种洗车卡,逢年过节,店方以洗车涨价为由不能使用。

  在发生权益纠纷时,一些具备垄断性或资源优势的企业,有一种“除我之外消费者别无选择”的思维,由此产生的“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无可奈何。一旦签订格式条款合同,即使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哪怕走司法途径,也很可能被认定为“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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