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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欠债妻子依法担责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04: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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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3月13日讯(记者 李淼 通讯员 郗金萍) 李某生前向王某借款一万元未偿还,王某多次找到李某家属协商未果,遂向滕州市姜屯司法所申请调解。近日,李某的妻子刘某一次性给付王某8000元,双方和解。
 2009年1月13日,滕州市姜屯镇某村村民李某因发展养殖业,向本村村民王某借款一万元,并立下借据。2012年2月15日,李某突发疾病死亡,王某便要求李某妻子刘某偿还一万元借款。刘某认为丈夫去世,已是死无对证,不愿偿还债务。为此刘某到滕州市姜屯司法所寻求帮助。
 受理该案后,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根据《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的除外。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王某自愿放弃2000元债权,李某的妻子刘某一次性给付王某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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