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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2日 14: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通讯员:密云法院 相颖 寻朝兰)被债主诉至法庭要求偿还借款,为表示该款已经偿还,竟然自己书写借条提交法庭。近日密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债务人王某偿还债权人张某借款2.5万元。
2010年12月9日,王某向张某借款1.5万元,同年12月15日,王某又向张某借款1万元,王某就两笔借款向张某分别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名。还款期限已过,张某诉至法庭,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5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表示张某手持的两张借条均为自己所写,因为自己书写借条的习惯是既签名又摁手印,张某提交的借条因为没有手印,所以该借条是草稿。该欠款已经向张某偿还了,并向法庭提交了两张与张某手中的借条一模一样的欠条,声称这是还款时从张某处取走的借条。
张某表示自己从未见过王某出示的借条,自己提交的借条是王某在借钱当天书写并交给他的,王某一直未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某向张某借款,理应及时偿还,不应拖欠。现还款期限已过,张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提出其已通过中间人向张某偿还借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王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