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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邱春艳)“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辩护权难以得到落实,那么,保障人权也就无从谈起。”3月8日,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代表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刑诉法修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2007年,修改后的律师法针对刑事辩护中的会见、阅卷、取证等问题,作出了更细致的保障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与刑诉法的衔接存在问题,在实施中,律师往往遇到公检法等机关“刑诉法的效力高于律师法”的说法,“三难”问题依然存在。
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律师阅卷的规定。
秦希燕认为:“这些修改能使刑诉法与律师法有利的衔接,为律师进一步在刑事诉讼发挥作用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就是要充分保障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从而以保障和尊重其人权。”
对此,高明芹亦有同感。除此之外,高明芹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条“新规”十分赞同:“这个规定真正推动了律师辩护会见问题的解决,相信只要实践中各个执法部门能够严格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会见难的问题有望真正得到解决。”
此外,草案中还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挠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
杨伟程认为:“这样的修改能进一步保障律师顺利的履行职责,降低了律师的执业风险。从而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