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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规定了公诉案件和解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1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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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8日讯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天在记者会上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公诉案件和解的规定,体现了审慎原则。

  郎胜说,修正案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和解问题。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是有和解规定的,对公诉案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的时候一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通过一些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反复研究,这次草案把自诉案件和解的程序规定引入到公诉案件中来。

  郎胜说,公诉案件的和解是新设立的制度,需要审慎把握。一是范围要严格限制,限定在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还有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种例外,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

  郎胜说,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的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钱买刑。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一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二是被害人对他确实是谅解了;三是社会上的反映,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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