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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并重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1日 06: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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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遏制刑讯逼供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请求保护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法可发回重审或改判

  防止审判“踢皮球”

  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应依法判决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草案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实行逮捕须告家属

  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贪官外逃人财两空

  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详细报道刊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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