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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刑诉法修改答记者问
公诉和解须严防“以钱买刑”

本报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提问。 本报记者程丁摄
正义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郑赫南)今天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代表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审慎的,司法机关应从严把握。
郎胜表示,公诉案件主要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追诉。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通过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取得的社会效果比判处刑罚更好,“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反复研究,这次修正案草案就把自诉案件和解的程序制度引入公诉案件中来了。”
郎胜坦承,这是新设立的制度,还需要审慎把握。“范围要严格限制。”他表示,该程序只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不适用于其他直接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此类案件犯罪情节相对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些严重犯罪如杀人、重伤害等,即便是民间纠纷引起的,也不能适用。
“还适用于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种例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便是过失引起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
郎胜还表示,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的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如有的人可能“以钱买刑”(注:虽然犯了罪,但是赶快赔偿),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该程序的适用。“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被害人对他确实谅解了;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修复。只有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郎胜最后重申,“从宽处理并不是不追究,只是从轻、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