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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没有秘密拘捕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1日 03: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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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就刑诉法修改答问时表示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昨天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就强制措施、律师伪证罪等关键修改点作了说明。

  逮捕或监视居住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在回答记者有关“不通知家属”的问题时,郎胜解释说,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郎胜说,他注意到昨天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便是这两种犯罪,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现在修正案里都做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拘留一般情况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

  禁强迫自证有罪与如实回答不矛盾

  对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二者之间是否矛盾,郎胜解释说,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规定,是对司法机关的刚性的、严格的要求,而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出发,即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问题,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公诉案件和解范围有严格的限制

  此次草案中新设置了公诉案件和解程序,郎胜介绍说,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和解,可能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但他同时也强调,要审慎把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范围要严格限制、被害人确实谅解了被告、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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