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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我家多年经营着一家烟花贸易公司,我父亲是法人代表。2008年,我父亲把这家公司整体出租给同村的张某,张某还是经营烟花贸易。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张某享有和承担。该租赁经营合同于去年下半年结束,现在公司仍由我们家里人继续经营。前不久公司被起诉了,原因是在张某租赁经营期间产生了一笔债务没有清偿。请问对于张某租赁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我们公司要承担清偿责任吗?我们该怎么做? 小江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本案中的公司对该部分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首先,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将营业执照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凡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见,法律对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他人进行经营的行为是禁止的,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该公司与张某订立的租赁经营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自登记成立之日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张某虽然与公司有着一份租赁经营合同,但其对外仍然是以公司名义,其所欠债务仍然是公司债务。债权人对于公司与张某之间的所谓租赁经营合同完全可以不予理会,公司须对所欠债权人的欠款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至于公司与张某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照法律规定向张某进行追偿。
记者 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