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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违规暗藏巨大风险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3日 06: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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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还没影,开发商却凭一纸购房凭证,拿走购房者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购房款。记者调查发现,这份凭证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开发商资金链出现问题,购房者很可能血本无归。

  郑先生是在义乌做生意的温州人,他在2010年底通过中介买下了一套御景园“二手房”。郑先生向记者出示了购房凭证一份《御景园投资意向书》。意向书的内容非常简单,全文只有一页纸,约定御景园建筑物露出地面时,投资人以投资款冲抵购房款。此外,御景园何时交付,投资意向书中只字未提。为何是投资意向书而不是购房合同?面对记者的这一疑惑,郑先生解释说,御景园还没拿到预售证,自然也就不能销售,也就不能签订购房合同。这份投资意向书相当于是购房合同,可以让开发商更名,之前他从前一位业主那里买来也是这样操作的,没有任何问题。

  投资意向书和购房合同的法律风险却完全不一样。如果是投资意向书,一旦房产公司破产,购房款其实就是投资款,很有可能就要打水漂。如果是购房合同,房产公司破产的话,作为消费者的购房人,债务清偿时享有优先权。那么这究竟是一份投资意向书还是一份购房合同?对此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振华律师认为,判断其是投资意向书还是购房合同,不能仅从文件抬头进行判断,最主要还是看内容。郑先生手持的这份《御景园投资意向书》,看不出双方有投资合作关系(如果是这种关系,就要约定利润分配等事项),而是建立在销售基础上的一种关系,实质上是一份购房合同。

  记者在暗访中还发现,有的购房者手上甚至连投资意向书都没有,仅有一张收据。记者看到,收据上盖的并非是房产公司的公章,而是其法人代表杨某的私章。高振华律师认为,一旦房产公司破产清算,购房者凭手上的这份收据,可能无法讨回购房款。除非购房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款支付给了房产公司而非其法人代表,否则就成了房产公司法人代表杨某的个人债务,只能向其个人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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