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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徐丽
今年已78岁的张老太太,本来有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和老伴、儿子儿媳、孙女一起生活在其名下的一套住房里。然而由于家庭矛盾,张老太太不得不将这处房产卖掉,分别给自己和儿子各买一套住房。没想到的是,房子买成了,自己和老伴却落得无家可归。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就此“物权确认”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王珍
被告:儿子李明 儿媳张英
原告:二被告于1987年婚后与我们夫妇共同生活,居住在和平区一套住房内(产权人为原告)。因为种种原因,2011年11月初商定将该房卖掉,将所得房款为儿子和我们夫妇俩各购买一套房,其余款项作为我们夫妇的养老金。2011年11月11日,原房屋卖给第三方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将房款分三笔转至我们的账户。此后,儿子儿媳为他们自己和我们老两口都购买了住房,但却擅自将自住房变更在其女儿名下,将为我们老两口购置的住房产权人更改为李明,也就是儿子的名字。
我们夫妇得知后多次与儿子儿媳交涉,可他们不但不予协助变更产权人姓名,反而称我们并无居住权,将我们赶出家门。我们夫妇年事已高,且多病缠身,他们对我们夫妇威胁打骂,又逼迫我们将购房余款交出,以致我们夫妇日后养老也无着落。
综上,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和平区处住房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我们夫妇名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们的定期存单,金额为14.5万元(此为原告夫妇搬出原住房时,被迫交给被告保存,有字据为证);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原告承担。
被告(一被告李明):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被告张英):原告陈述理由大部分与事实不符。一、原告夫妇所住和平区处住房为通过某房屋置换公司买的公产房,李明并不享有该房产权,只是承租人(出示租赁合同),这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商议的结果。二、定期存单是原告夫妇委托被告代为保管,并非被告所迫,有字据为证,同意将存单归还原告,但必须再立收据。三、原告诉及的威胁打骂、赶出家门与事实严重不符,并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意见:由于案件涉及第三方当事人某房屋置换公司,因此法庭决定择日再审。
法官提醒:
少订口头协议 多立书面字据
“家庭内部发生产权变动往往以口头协议为主,认为没有立字据的必要。”和平区人民法院陈亚洁法官坦言,“但对于房屋这类不动产的变更,还是应当写字据,以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定期存单因为有字据得以顺利归还就是最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