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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近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案件。
郭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董某将位于某处的房屋出租给郭某夫妇,并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双方约定将其中的一个居室留给董某存放杂物,租期为一年。签订协议后,双方又口头约定,如果郭某夫妇回迁的楼房在2011年11月未交工,他们将继续承租至回迁的楼房装修完毕。在租住期间,郭某夫妇与其常年瘫痪的母亲在此房居住,董某也经常与老伴回此房居住,五人共处一室,非常不便。由于双方口头续租,并未重签协议,而租赁费过低,故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郭某夫妇间的租赁合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因租赁期间琐事已经形成很大分歧,董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与老伴搬回涉案房屋居住或者转租他人;郭某夫妇因董某经常与老伴回此房居住所造成的不便也欲解除合同,但其回迁的楼房尚未交工,且其瘫痪的母亲身体状况也不佳。法官对双方进行细致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化解矛盾,原告董某将涉案房屋继续租赁给郭某夫妇至2012年5月1日止,租赁费按原协议履行;董某从结案日起不回该房屋居住,至此,双方因房屋租赁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以和解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