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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人民银行官网上获悉,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此意味着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对此,本地银行业内人士昨日对记者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至所有企业将可以规避较大的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尤其对于我省大批的出口企业来说,将有效地降低经营成本。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川试点近两年时间,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截至去年第三季度,成都市已完成52.52亿人民币结算业务。对此,华夏银行国际业务部相关负责人昨日介绍,近年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迅速发展,一方面在于政策面的有力支持和相关政策环境的不断优化;另一方面在于市场的真实需求。从企业的角度看,对外贸易大都采用主要的国际货币进行结算,一笔贸易款项可能涉及多家机构的多个环节才能完成,将产生资金到账速度慢、费用高、企业经营成本增加等问题。在人民币可跨境结算后,这些问题都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据悉,此前采用美元或者欧元进行贸易结算时,需承担一定的汇率费用,并承担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在使用外汇衍生产品时,企业需支付使用费。因此,使用人民币结算,不仅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货币结算选择,也将为企业省去2%―3%的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