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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汪成荣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得知消息后,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体工一大队多次要求汪把奖金上交组织,汪不同意。而后,单位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体工队大队长杨海宁称,再不交钱组织还有其他手段。
确保比赛奖金公平分配的依据首先要有制度性规定,如早在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以及游泳中心《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在发放给教练员的奖金中,现任队伍总教练或教练组组长提取奖金的10%;其余90%由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助理教练以及原输送单位教练,按不同比例分配。”令人遗憾的是,上述“奖金分配机制”仅适用于“分配运动员所获奖金”,而对于单独奖励给教练员的奖金如何分配并未提及。这正是上述残联教练员汪成荣和所属体工队发生奖金争执的主要渊源。
在制度规定之外的“疏漏”上,公平依然是解决纠纷的“标尺”。教练员与所属单位如果之前有过相关奖金收益分配“合同”,严格依照合同执行就是最大的公平;如果没有法定分配合同,也应采取一个“公平”分配原则。一要考虑奖励的“指向性”,如果一项来自于有关方面的奖励是“指名道姓”的直接针对某教练员的,在没有签订“分配协议”的情况下,理论上应归属教练员个人;二是要考虑“多劳多得”的原则。
教练员汪成荣关于奖金的争执属于何种情况,当地有关单位应以事实“说话”,而不是近于“强迫性”地行政命令他人如何如何。这一事件其实已经给有关方面提了醒,尽快制定适用于教练员奖金的分配方案,或者说聘用和使用教练员之前能多一些法律意识,以民事合同的形式立个“规矩”,也比闹到双方“反目”,甚至以“停职”、“辞退”来要挟要强得多。
毕晓哲